关于做好汕头市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8〕34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关于义务教育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一步保障学位供给,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等规定精神,根据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依法做好辖区内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保证区域内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一)统筹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影响基础教育健康、科学发展的核心环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教育部、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重大意义。要结合本地实际,厘清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突出矛盾,破解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研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统筹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户籍学龄人口和随迁子女的招生入学工作。要明确工作目标,完善相关政策,细化具体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平稳有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教育公平,持续提升教育治理水平。
请各区县教育局于6月10日前将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的服务片区范围,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努力保障适龄儿童入学机会均等,从根本上解决“择校热”问题。要积极推进学区化办学,合理划分学区范围,将热点小学、初中分散至每个学区,确保各学区之间优质教育资源大致均衡。对于有空余学位的公办热点学校和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学校实行师资均衡配置、学生随机均衡编班,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要逐步压缩特长生招生规模,确保2020年前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取消体育、艺术、科技、外语学科类等各类特长生招生。
(三)统筹做好教育资源配置,保障学位供给。
各区县要按照《汕头市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方案》要求,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户籍制度改革、全面二孩政策、学生流动和教育现代化等新要求,统筹做好教育资源配置,通过采取学区化和集团化办学、委托管理、强校带弱校等多种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2016—2020)〉的通知》(粤教基函〔2017〕125 号)的要求,结合各区县实际编制“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2016—2020)及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小学一年级和七年级的班额要符合省定标准要求,确保在零增量的基础上,实现 2018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消除大班额目标。
(四)认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禁止择校乱收费。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落实省、市关于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把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做实做细。凡在我市各公办中小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课本费;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减除各级财政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和课本费补助标准后缴费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学校收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禁向学生乱收费,不得招收“择校生”。要规范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禁止收取与升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坚决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五)重视做好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妥善安排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分类鉴定、实名统计和入学安置机制,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对市、区残联提供的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实名就近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应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对确实不能到特殊学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残疾儿童少年所在学区的义务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
(六)重视做好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建立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凡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要按有关规定无条件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开放。要保障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居住证持证人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要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中心城区和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
(七)妥善安排拆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因家庭住宅拆迁确需在家庭临时住房所在地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由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市(区县)旧城改造办公室证明和家庭临时住房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及住房证明,到家庭临时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报名手续,并安排在家庭临时住房所在地学校就近报名就读。
(八)做好政策性照顾对象的入学工作。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要贯彻落实《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台通〔2006〕29号)、《关于印发<汕头市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汕组通〔2014〕58号)、《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等要求,做好台湾学生、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华侨子女、军人子女和复员退伍军人子女等政策性照顾对象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九)加强学籍管理,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完善控辍保学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进一步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社区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
二、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
(一)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的指导和管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民办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应在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跨区招生。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及公告,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民办中小学不得提前组织面向幼儿园大班幼儿、小学毕业生的招生宣讲或变相遴选学生,全市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所有招生活动须在2017-2018学年结束后举行,具体时间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二)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面谈的程序。
各民办学校要将面谈方案(包括面谈方式、面谈题目等)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封存后,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查。民办学校仅可组织一轮面谈,严禁组织两轮及以上的面谈。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方式,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民办学校应安排面谈全程录音录像,作为履行规范招生的证据。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严禁对报读民办学校的学生家长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评、调研等活动。民办学校的面谈过程应向市和区县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民办中小学举办“校园开放日”向社区学生及其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时,不得同时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测试或面谈,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也不得留下家长的联系方式。
三、小学招生工作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早部署2018年秋季新生入学安排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生源的摸底调查,掌握区域内入学适龄儿童情况,根据区域内入学适龄儿童居住分布情况和小学学位状况,落实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有足够的学位满足适龄儿童入学。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做好入学地段的统筹规划,合理分配地段学位,确定各小学的服务范围;各小学招生地段范围要相对稳定,做到学位分配相对均衡,确保所有入学适龄儿童都有相应的学位。各区县应在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具体办法(各小学的服务范围与上学年相同的,要再次向社会公布)。
(二)小学新生入学安排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任何学校在录取新生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凡2012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或特殊情况,确需延缓入学的,经县级医疗单位出具证明或未能按时入学的情况说明,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延缓入学期满,应随即入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三)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6号)》和《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紧急通知》(粤教基函〔2014〕74号)要求,教育部门作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应依法履职,指导、督促义务教育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前提下,查验其父母《计划生育服务证》,并造册通报给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义务教育学校在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时,不得与学生家庭计划生育状况挂钩。教育部门在依法履行计划生育职责的同时,要确保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能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四、初中招生工作
(一)小学升初中的具体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初中学位状况,合理划定和调整各初中学校的招生范围,结合辖区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学升初中入学制度改革,实行划片招生、电脑派位或对口直升以及九年一贯等初中学位分配办法,确保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初中教育均衡发展。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区县范围内升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小升初”工作的管理,小学升初中入学组织工作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任何学校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
(三)我市的小学毕业生在非户籍所在区县的小学就读的,在就读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读初中,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就读初中。各有关小学应于5月底前将需回户籍所在区县安排升学的学生的名册报送相关区县教育局。各区县教育局要互相协调,保证安排好此类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就读。
(四)汕头大学附属小学、汕头市体育运动学校以及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除升上本校初中部就读外,其余学生按其户籍归属由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升学。上述学校应主动与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并于5月底前将本校小学应届毕业生名单按户籍分布抄送给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招生工作,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规范公、民办学校的招生秩序,要根据各学校实际招生情况,及时调剂公办学校初中学位,防止因学生流动导致公办初中学位空置现象。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阳光招生,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大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宣传力度,引导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家长依法送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咨询方式,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切实做好新闻宣传引导。要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进一步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切实解决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全程监控,监督并指导学校履行依法规范办学的责任。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有违法行为的民办学校,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市教育局将于2018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开展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专项检查,对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予以通报。
汕头市教育局
2018年5月25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代表原创者观点,其内容未经本站证实,本网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由此产生的后果与本网无关;如以上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fjksw@163.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